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回5号),针对出厂销售、进口和答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
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可申请《免办证明》: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5、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6、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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