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包装指令94/62/EC (EU)2018/852
2018年6月14日,欧盟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关于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的修订条例(EU)2018/852,
其中部分修订内容如下
1. 第3条第2款:增加2a,2b款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和复合包装的定义,原指令中的第3-10点关于“废弃物”,“废弃物管理”,“回收”等定义合并到2c款。
2. 第5条关于“再利用”:提出了成员国鼓励增加再利用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存款回笼计划,设定定性或定量目标等。
3. 第6条关于“回收”:增加关于包装废弃物的最低回收目标,以及成员国达到最低回收目标的最后期限延长时间和减损之后最低回收率,同时增加6a条关于回收目标实现的计算规则和6b关于预警报告的规定
4. 将原指令中第17条关于“报告义务”的内容并入第12条,并将标题由“信息系统”修订为“信息系统及报告”,增加成员国对于规定目标,再利用,质量检验报告及所采取的措施及报告义务。
5. 附录3表格1、表格2中标题为“金属”的 每一行都被称为“黑色金属”和“铝”的两行替换。
6. 增加附录4,根据第6条(1a)的要点(d)成员国推迟最后期限应提交的实施计划应包括:
a. 对包装废弃物及其所组成的物流的回收、填埋和其他处理的过去、当前和预计的比率进行评估;
b. 根据指令2008/98/EC第28条和第29条对废物管理计划和废物预防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c. 成员国认为不能在第6条第(1)款(g)和(i)项中规定的期限内达到相关目标的原因说明,并对达到该目标所需延长的时间进行评估;
d. 为达到本指令第6(1)条(g)和(i)中所设定的目标,在时限延长期间适用于成员国的必要措施,包括适当的经济手段和其他措施,以促进指令2008/98条/EC第4条第(1)款和附录IVA中所设定的关于废物层级的应用;
e. 为执行第4点所确定的措施制定时间表,确定负责执行这些措施的机构,并评估它们对实现在延长时间时适用目标的个人贡献;
f. 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废物管理资金信息;
g. 采取措施,酌情改善数据质量,以便更好地规划和监测废物管理的执行。
本次修订于官方公报发布20天后生效,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各成员国应在2020年7月5日前实施遵守本指令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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