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7日,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修订REACH法规附件ⅩⅦ的法规(EU) 2023/1464,旨在增加关于甲醛和甲醛释放量的限制。该条款将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
新增条款内容:
77.甲醛 CAS No 50-00-0EC No 200-001-8和甲醛释放物质 | 1.2026年8月6日之后,如果在附录14中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这些物品释放的甲醛浓度超过: (a)木制物品和家具:0.062 mg/m3; (b)木制物品和家具以外的物品:0.080 mg/m3; 第一段不适用于: (a)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完全天然存在于生产该物品材料中的物品; (b)在合理可预见的条件下仅用于户外的物品; (c)专用于建筑外壳和防潮层外部且不会将甲醛释放到室内空气中的建筑物品; (d)专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物品,除非其释放的甲醛在可预见的 使用条件下导致公众接触; (e)本附件条目72范围内的物品; (f)属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 528/2012范围内的生物杀灭产品的物品; (g)法规(EU) 2017/745范围内的器械; (h)法规(EU) 2016/425范围内的个人防护设备; (i)法规(EC) No 1935/2004范围内拟直接或间接与食物接触的物品; (j)二手物品。 2.在附录14中规定的试验条件下,2027年8月6日后,道路车辆内部甲醛浓度超过0.062 mg/m3时将不得投放市场。 第一段不适用于: (a)专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道路车辆,除非这些车辆内部的甲醛浓度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导致公众接触; (b)二手车。 |
附录14:
1.第77条第1段第1项所述物品释放到室内空气中的甲醛的测量
第77条第1段第1项所述物品释放的甲醛应在以下累积参考条件下在试验箱的空气中进行测量:
(a)试验箱内的温度应为(23±0.5)℃;
(b)试验箱内的相对湿度应为(45±3)%;
(c)负载系数,表示为试件总表面积与试验箱容积之比,应为(1±0.02) m2/m3。该负载系数适用于人造板的测试;对于其他材料或产品,如果该负载系数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明显不现实,则可使用符合EN 16516第4.2.2节的负载系数;
(d)试验箱内的空气交换率应为(1±0,05)h-1;
(e)应使用适当的分析程序测量试验箱内的甲醛浓度;
(f)应使用适当的试样取样方法;
(g)在整个试验期间,应每天至少测量两次试验箱空气中的甲醛浓度,两次连续取样之间的时间间隔至少为3小时;应重复测量,直到有足够的数据可用于确定稳态浓度;
(h)试验时间应足够长,以便确定稳态浓度,但不得超过28天;
(i)在试验箱内测得的甲醛稳态浓度应用于核查是否符合第 77 条第1段第1项所述物品的甲醛释放限值。
如使用上述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所获得的数据不具备或不适于测量特定物品的甲醛释放量,可使用以非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所获得的数据,但所使用的试验方法的结果与参考条件之间须有科学上有效的相关性。
2.第77条第2段第1项所述车辆内部甲醛浓度的测量
对于公路车辆,包括卡车和公共汽车,应按照ISO 12219-1或ISO 12219-10中规定的条件,在环境模式下测量甲醛浓度,测量的浓度应用于验证是否符合条目77第2款第1项所述限值。
关于甲醛
甲醛是一种无色无味,具有刺激性的气体,能溶于水。一种常用的化工原料。具有广泛的用途,通常甲醛被用作生产甲醛树脂、热塑性塑料或其他化学品的化学中间体,会用于生产各种各样的物品,如家具、地板、壁纸、泡沫、汽车、纺织品和皮革制品等。
2017年10月27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中,将甲醛放在一类致癌物列表中。2019年7月23日,甲醛被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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