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指令(EU) 2024/1416,对欧盟RoHS指令附录Ⅲ中的第39(a)条款进行了更新。该条款涉及显示照明设备中降档镉基半导体纳米晶量子点的硒化镉(显示屏面积镉<0.2μg/mm2)。此外,该指令还新增了第39(b)豁免条款。这一指令自公布之日起的第20天开始生效。
39(a):显示照明设备中降档镉基半导体纳米晶量子点的硒化镉(显示屏面积镉<0.2μg/mm2)
所有类别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1日
39(b):显示和投影应用中直接沉积在LED半导体芯片上的降档半导体纳米晶体量子点的镉(LED芯片表面镉<5μg/mm2),每个器件的更大用量为1毫克。
所有类别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RoHS豁免条款
豁免条款是欧盟RoHS指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豁免条款到期前,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向欧盟委员会申请延长豁免有效期(提前18个月),欧盟委员会应对收到的延期申请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对豁免条款进行延期或修订。
RoHS豁免条款的有效期
A.无相关方提出延期申请,则条款到期自动失效;
B.有企业或行业组织提出延期申请,在官方评估期内该条款仍然有效;
a、若批准延期,则官方会给出新的有效期;
b、若豁免条款延期申请被驳回或豁免条款被撤销,条款将自决定之日起12至18个月失效。
豁免规则
1、最长豁免有效期的规定
-2011/65/EU 第5(2)条
2011年7月21日在附件III中列出的豁免,对于附录I中1-7,10 ,11类产品,其豁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对于第8和9类产品,豁免期限最长可达7年,除非特别注明有更短的期限。
2011年7月21日在附录IV中列出的豁免,其最长豁免期限为7年,除非特别注明有更短的期限。
2、豁免延期申请的规定
-2011/65/EU 第5(5)条
更新的申请应在豁免期满前18个月提出。在更新决定发布前,现有的豁免仍保持有效。
3、豁免撤销过渡期的规定
-2011/65/EU 第5(6)条
当一个豁免申请被驳回或一个豁免被取消时,该豁免的有效期最早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2个月后到期,最晚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8个月后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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