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66/EC《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指令》于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要求欧盟各成员国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本指令转化为各国法律,并自2008年9月26日开始实施并同时废止原有的电池指令(91/157/EEC)及其修订条文(93/86/EEC和98/101/EEC)。
2006/66/EC电池指令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和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和电池的回收率、处理率和回收率,增加电池和电池废弃物的收集和回收数量,涵盖所有电池类型。2013年12月10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电池修订指令2013/56/EU,取消无线电动工具电池的镉豁免并禁止纽扣电池含汞。
一、管控范围
欧盟电池指令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主要分为三类:
1、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密封的、可以手持的、既不是工业电池和蓄电池,也不是汽车电池或蓄电池的任意电池、纽扣电池、电池组或蓄电池。
2、工业电池或蓄电池:专为工业或用途设计的,或用于电动汽车的任意电池或蓄电池。
3、汽车电池或蓄电池:用于汽车启动、照明、或点火的任意电池或蓄电池。
二、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1、任意电池或蓄电池,无论是否安装在其他设备中,汞含量不得超过0.0005%;
2、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包括已经安装在其他设备中的,镉含量不得超过0.002%。
3、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享有以下豁免:
1) 2015年10月1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纽扣电池汞含量满足2%即可(豁免已到期);
2) 用于紧急报警系统,包括紧急照明以及医疗设备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镉含量不受限制;
3)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用于无线电动工具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中的镉含量不受限制(豁免到期)。
三、标签要求
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池、蓄电池应标注以下信息:
1、所有电池都需要加贴划叉的带轮垃圾桶标签。
2、如果电池中汞(Hg)含量超过0.0005%,或者镉(Cd)含量超过0.002%,
或者铅(Pb)含量超过0.004%,需要在划叉的带轮垃圾桶下标出有害物质的名称,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
4、如果电池或蓄电池含有超过一种以上的上述金属,则需要分别附加相应的化学符号。符号应覆盖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大一侧面积的3%,但不得大于5cmx5cm;
5、如果电池为圆柱型,符号应覆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面积的1.5%,并且不大于5cmx 5cm;
6、如果因面积所限,符号的尺寸可能小于0.5cmx 0.5cm,则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本身无需标注,但包装上应印刷面积不小于1cmx 1cm的相关符号。
7、容量标识须清晰可见,不易擦拭。
8、此外,便携式和汽车电池及蓄电池还需要标注电池容量。
四、其他
1、回收率:市场上所有消耗的电池都需要回收。2012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到25%,2016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到45%。
4、再利用率:2011年电池再利用率应达到以下目标:铅酸电池和电池至少65%,镍镉电池和电池至少75%,其他电池和电池至少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