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4824-2019适用于工作频率在0Hz~400GHz范围内的工业、科学和医疗电气设备以及设计用于产生和局部使用射频能量的家用以及类似器具。本标准覆盖9kHz~400GHz频段内射频骚扰的发射要求。本标准也适用于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定义的工科医频段内的工科医射频照明设备和紫外线照射设备。
一、工科医疗设备使用的频率
二、设备的分类
2组设备
包括以电磁辐射、感性和容性耦合形式,有意产生并使用或局部使用9kHz~400GHz频段内射频能量的,所有用于材料处理或检验分析目的,或用于传输电磁能量的工科医射频设备。
1组设备
标准范围内除2组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
A类设备
非居住环境和不直接连接到住宅低压供电网设备中使用的设备。A类设备应满足A类限值。
B类设备
家用设备和直接连接到住宅低压供电网设施中使用的设备。B类设备应满足B类限值。
三、检测项目
传导骚扰限值;
电磁辐射骚扰限值。
(一)在试验场地测量的1组设备
传导骚扰限值试验
9kHz~150kHz频段未规定限值。
150kHz~30MHz频段
设备在试验场地测量时使用500Ω/50uH的CISPR人工电源网络(V-AMN)或电压探头(见 7.3.3和图1)。150kHz~30MHz频段的低压交流电源端口骚扰电压限值的规定见表2和表4。
在试验场地测量时,使用150Ω的CISPR网络(DC-AN)(见7.3.2.3和附录I)或电流探头(见GB/T6113.102-2018)。150kHz~30MHz频段的低压直流电源端口骚扰电压限值的规定
电磁辐射骚扰限值试验
采用准峰值检波器测量时,受试设备应满足准峰值限值。
9kHz~150kHz频段无规定限值
150kHz~1GHz频段
150kHz~30MHz频段无规定限值。30MHz以上频段的限值指电磁辐射骚扰的电场分量。
1组A类和B类设备在30MHz~1GHz频段内的电磁辐射骚扰限值的规定见表6和表7。保护特殊安全无线电业务的专门条款和限值参见附录E和表E.1。在开阔试验场地(()ATS)或半电波暗室(SAC)测量时,A类设备可在3m、10m或30m标准距离下测量(详见表6),而B类设备可在3m或10m标准距离下测量(详见表7)。小于10m的测量距离只适用于符合3.17所规定的小型设备。
如果EUT能放人全电波暗室(FAR)的有效测试区域中,A类和B类设备可以在FAR的3m标准距离下进行测试按照本标准使用FAR场地测量时仅适用于台式设备。
(二)在试验场地测量的2组设备
传导骚扰限值试验
9kHz~150kHz频段未规定限值。
150kHz~30MHz频段
设备在试验场地测量时使用50Ω/50uH的CISPR人工电源网络(V-AMN)或电压探头(见7.3.3和图1)。除表1中ITU指配给工科医设备使用的频段无适用限值外,150kHz~30MHz频段内的低压交流供电电源端口限值在表8和表9中规定。
对于电焊设备,表8和表9规定的限值适用于运行模式,表2和表4规定的限值适用于待机(或空闲)模式。
对于工作频率在工科医指配频段(见表1中ITU的规定)内的工科医射频照明装置,可采用表9的限值。
注:以额定输入或输出功耗75kVA为例,相当于每相电流约为108A(400V三相供电网络)或每相电流约为216A(200V三相供电网络)。
在待机模式时,高频手术设备应满足表2和表4规定的1组设备限值。对于工作频率在指配工科医频段外的高频手术设备,这些限值也适用于其工作频率和指配频段内的频率。相关的测量应按IEC60601-2-2:2009执行。
电磁辐射骚扰限值试验
使用带峰值、准峰值或平均值检波器的仪器测量时,受试设备应满足对应表格中的限值要求30MHz以下频段的限值是指电磁辐射骚扰的磁场分量,30MHz以上频段的限值是指电磁辐射骚扰的电场分量。
9kHz~150kHz频段未规定限值。
150kHz~1GHz频段
除表1所列的指配频段外,150kHz~1GHz频段内的电磁辐射骚扰限值规定如下:2组A类设备
在表10中规定,2组B类设备在表12中规定。表10和表12中规定的限值适用于所有频率上的所有电磁骚扰,也包括表1脚注b中的频段。对于A类阻性电焊设备,表10的限值适用于30MHz~1GHz频段内设备处于启动运行状态时的电磁辐射骚扰,表6规定的限值适用于待机(或空闲)状态。对于B类阻性电焊设备,表12的限值适用于设备处于启动运行状态时的电磁辐射骚扰,表7规定的限值适用于待机(或空闲)状态。对于A类弧焊设备,表11中的限值适用于设备处于启动运行状态,表6中的限值为待机(或空闲)状态。对于B类弧焊设备表7中的限值适用于设备处于启动运行状态及待机(或空闲)状态。
对于A类EDM设备,限值见表11。
对于工作频率在工科医指配频段(见表1中ITU的规定)内的工科医射频照明装置,可采用表12的限值。
运行在待机模式时,高频手术设备应满足表6和表7所规定的限值保护特殊安全业务的专门条款和限值参见附录E和表E.1。
在OATS或SAC中测量时,A类设备可在3m、10m或30m距离下测量,而B类设备可在3m或10m距离下测量(见表10和表12)。
在30MHz~1GHz频段内,3m的测量距离只适用于符合3.17所规定的设备如果EUT在放入全电波暗室的有效测试区域中,A类和B类设备可以在全电波暗室的3m标准距离下进行测试。按照本标准使用FAR场地测量时仅适用于台式设备。除EDM或弧焊设备的2组A类或B类设备,在FAR场地进行30MHz~1GHz测量时,应补充150kHz~30MHz频率范围内在()ATS或SAC骚扰场强的磁场分量的测量,见表10的脚注b和表12的脚注c。
GB4824-2019《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射频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广泛应用于大多数的工业设备、家用电器设备、医疗仪器设备进行EMI测试的检测依据,根据产品的划分组类别,选择相应的限值要求进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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