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RoHS修订指令(EU) 2024/232,旨在RoHS附件Ⅲ中新增第46条用于电气和电子门窗的再生硬质聚氯乙烯(PVC)中的铅和镉的豁免条款,修订指令于官方公报后20日生效。
新增的豁免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条款 | 内容 | 范围及到期日 |
46 | 用于电气和电子门窗的含有聚氯乙烯废料(以下简称"再生硬质PVC") 生产的混合物的塑料型材中的镉和铅,其中再生硬质PVC材料中的镉和铅浓度分别不超过0.1%和1.5% 自2026年5月28日起,从电气和电子门窗回收的硬质PVC只能用于生产法规(EC)1907/2006(REACH)附件XVII第63条第18(a)至(d)点指定类别下的新物品。 供应商应确保将含有再生硬质PVC且铅浓度等于或大于0.1%的PVC制品投放市场之前,其上有明显、清晰且不可磨灭的标记:“铅含量20.1%” (Contains ≥ 0,1%lead)。因物品性质无法在物品上标注的,应当在物品的包装上标注。 含有再生硬质PVC的PVC制品的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向国家执法当局提交书面证据,以证实这些制品中PVC的回收来源。由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证明的计划颁发的证书,如根据EN 15343:2007或同等公认标准制定的证书,可用于证明欧盟生产的PVC制品的此类声明。有关进口物品中PVC回收来源的声明,须附有由独立第三方签发的证书,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的同等证明。 | 适用于第11类,于2028年5月28日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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