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于2018年12月18日发布法规修订了附件XVII中第51条关于邻苯类增塑剂的限制,将此条限制管控的物质增加为4个: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CAS号:117-81-7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CAS号:84-74-2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CAS号:85-68-7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CAS号:84-69-5(新增)
同时,还将此条限制的管控范围从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扩大到所有含塑化材料的物品。其中,“塑化材料”指以下任一种均质材料:
聚氯乙烯(PVC),聚偏氯乙烯(PVDC),聚乙酸乙烯酯(PVA),聚氨酯(PUR);
除硅橡胶和天然乳胶涂料外的其他任意聚合物(包括聚合物泡沫和橡胶材料),如丁苯橡胶(SBR)、丁腈橡胶(NBR)、三元乙丙橡胶(EPDM)、氯丁橡胶(CR)等;
表面涂层,防滑涂层,表面材料,贴花,印花设计;
粘合剂,密封胶,颜料和油墨。
要求
从2020年7月7日起,物品中的塑化材料,含上述4项邻苯类增塑剂中的一个或多个,当浓度等于或大于塑化材料的0.1%(重量百分比)时,不得投放市场。
豁免
法规针对上述限制要求,对属于指令 2007/46/EC范围内的机动车辆,给予了42个月的豁免期。即2024年1月7日起,投放市场的机动车才需要满足此限制。
现在豁免已到期,该条款对机动车正式生效。邻苯类增塑剂在汽车领域的使用,常见于线束(线束外皮),PVC胶带,PVC人造革类座椅,填充用的塑料泡沫,油漆涂料、橡胶密封圈等。国内主机厂应确保从2024年1月7日起,出口欧盟的机动车中的塑化材料中的上述4项邻苯类增塑剂的含量不超过0.1%。
我们秉承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客户为中心,高效统筹安排测试计划,竭力缩短测试时间的周期,为客户提供快捷、公正的第三方咨询检测等服务。服务区域遍布广东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珠海、清远、惠州、茂名、揭阳、梅州、江门、肇庆、汕头、潮州、河源、韶关及全国各地如您有相关产品需要咨询,欢迎您直接来电咨询我司工作人员,获得详细的费用报价与周期方案等信息,深圳讯科期待您的光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