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4日,欧盟委员会采纳一项POPs修订草案,该草案于2023年12月4日发布,旨在修订POPs中PFOS的限制要求。经过一年多的评估与磋商,欧盟委员会终于采纳了该草案,下一步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POPs修订法规,正式修订PFOS的限制要求。以下为修订前后对比:
章节 | 现行要求 | 修订草案 |
物质 | 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 CF1SO,X(X=OH,金属盐(O-M+),卤化物,酰胺以及其他衍生物,包括聚合物) | 全氟辛烷磺酸(PFOS)、其盐类及 PFOS 相关化合物 CFSO,X(X=OH,金属盐(0-M+),卤化物酰胺,以及其他相关化合物,包括聚合物) |
作为中间体使用 时的特定豁免或 其它规定 | 1.就本条而言,第 4(1)条第(b)点适用于 PFOS 浓度等于或小于 10mg/kg(以重量计 0.001%)的物质或混合物。 2.就本条而言,第 4(1)条第(b)点适用于 PFOS 含量低于 0.1%(不同部件中 PFOS 的含量之和)的半成品物品或物品的部件,或涂层材料中 PFOS含量低于1ug/m’的纺织品和其他涂层材料。 3.2010年8月25 日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含有PFOS的物品可继续使用。第 4(2)条中第3,4小段适用于以上第2 点所涉及的物品。 4.如果将释放到环境中的量能够最小化,则在2025年9月7日前允许 PFOS用于以下用途的生产和投放:在闭环系统中用于非装饰性六价铬镀层防雾剂。如果使用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成员国在2024年9月7日之前向欧盟委员会报告消除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进展并证明该用途继续使用的合理性,经委员会审核,评估后于 2025年9月7日前决定是否进一步延长豁免期限(最长5年)。5.如果此类豁免涉及到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8/1/EC范围内的设备的生产或使用,则PFOS排放到环境中的量采用在理事会关于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的指令 2008/1/EC的第 17(2)节,第2段形成的相关的最佳技术来降到最低。 -旦这些标准被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采用,则它们将被用作分析测试方法,以证明物质,混合物和物品符合第1和第2点的要求。任何其他可证明与之等效的分析测试方法可作为 CEN 标准的替代标准。 | 1.就本条目而言,第 4(1)条第(b)点适用于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 PFOS 或其任何盐类的浓度≤0.025 mg/kg(0.0000025%)的情况。 2.就本条目而言,第 4(1)条第(b)点适用于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所有 PFOS 相关化合物浓度总和≤1mg/kg(0.0001%)的情况。 3.2010年8月25 日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含有PFOS 的物品可继续使用。第4(2)条中第 3,4小段适用于以上第 2点所涉及的物品。 4.删除。 5.删除。 |
POPs法规作为输欧产品的普适性法规,若企业违反POPs法规的限制要求可能面临罚款、召回等处罚,所以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POPs法规的后续更新动态,及时调整生产工艺,确保产品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