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空气净化器进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市场,必须通过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ARB) 的CARB认证。
美国加州室内空气净化器CARB认证
根据本法规要求,在加利福尼亚州上市或出售的空气净化装置均须首先通过检测和认证,包括通过互联网出售的空气净化器。任何个人或企业如欲在加利福尼亚州制造、销售、供应、供销任何室内空气净化装置或将其引入加利福尼亚州市场,以用于或计划用于使用空间内,须保证装置通过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ARB) 的认证,所产生的臭氧排放浓度不超过百万分之 0.050 (ppm)。
“室内空气净化装置”是一种耗能产品,用于减少密闭空间内的空气污染物浓度,包括 但不限于过敏原、微生物(如细菌、真菌、病毒及其他微生物)、尘埃、颗粒、烟气、 雾气、气体或蒸汽以及有味化学物质等。此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净化个人周围的 空气(个人佩戴或携带的装置)、用于任何大小的房间、用于整个房子或建筑物,或用 于汽车内的任何尺寸的便携装置,以及可安装于墙壁、天花板、柱子或其他室内表面的 独立装置。这些可能包括机械空气净化器(例如仅带有摺叠式过滤器的净化器)、负离 子发生器、静电除尘器、光催化氧化空气净化器、等离子束发生器、电晕放电或紫外臭 氧发生器以及采用其他技术的空气净化装置。带有空气净化器或有空气净化功能的零件,但非以空气净化为主要功能的产品也视为室内空气净化装置。
所有电子空气净化器(即静电除尘器、负离子发生器、 光催化氧化装置和所有其他不符合以下“仅机械过滤”定义的空气净化器)均须接受检测,依据标准ANSI/UL 867,此标准包括电气安全要求,以及臭氧排放检测。
“仅机械过滤”装置必须满足ANSI/UL 507,这是一项不含臭氧排放检测的电气安全标准。“仅机械过滤”空气净化器仅通过物理障碍过滤去除空气中的污染物,而不借助电子技术,即强制使空气通过一个过滤介质。用于制造过滤介质的材料包括如活性炭、纸、泡棉、合成物、陶瓷或天然纤维等物质。
使用紫外灯的机械过滤装置不仅须满足标准 ANSI/UL 507 的电气安全要求,而且还须通过ANSI/UL 867的臭氧排放检测,但是便携式的空气净化器已豁免臭氧排放检测。
通过CARB认证的空气净化器,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 “Meets California ozone emissions limits. CARB cert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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