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C PART 15辐射测试的频率范围
一、FCC PART 15
FCC Part 15技术法规规定了对所有射频设备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辐射和/或传导发射限值和基本的测量方法,该技术法规是作为射频设备进入北美市场的必须要求。
依据该法规,适用于该法规的被测设备需要进行辐射发射测试,而此测试项所考察的频率范围是依据被测设备来确定,不同的被测设备其考察的频率范围的高频率和低频率是不同的。
二、FCC PART 15辐射测试,对于有意辐射体,测量频率范围应从该装置所产生的低射频信号频率(但不低于9KHz)直至如下规定的上限频率:
(1)如果有意发射工作频率低于10GHz,上限频率为高基频的10次谐波或40GHz的低值。
(2)如果有意发射工作频率大于或等于10GHz而小于30GHz,上限频率为高基频的5次谐波或100GHz的低值。
(3)如果有意发射工作频率大于或等于30GHz,上限频率为高基频的5次谐波或200GHz的低值,如果Part 15中另有规定,那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如果有意辐射体博阿含数字装置,则无论该数字装置是控制有意辐射体的功能还是起到附加的控制作用(即不具备使该有意辐射体工作的功能),所需探查的频率范围都应当满足1)~3)的要求或达到数字装置所使用的测量范围的上限频率。
三、FCC PART 15辐射测试对于无意辐射体
除去2)和3)的规定之外,对于包括数字装置在内的无意辐射体,测量频率范围应从该装置所产生、或所使用的低射频信号频率(但不低于辐射发射极限值所规定的低频率)直至如下表所示的上限频率。
1.对于不包括数字装置在内的无意辐射体,若它所产生或所使用的频率以及它工作和调谐的频率低于30MHz,它应在9kHz-30MHz的频率范围内满足辐射发射极限值。
例如CB接收机或设计用于通过电线或电缆来传导其射频发射的装置,它的频谱应从它所产生或所使用的低射频信号频率(但不低于9kHz,对CB接收机为25MHz)直至表2所示的频率,如果该无意辐射体包括数字装置,则所需测量的上限频率如所示。数值取决于该数组装置所产生的高频率和使用高频率,取其中的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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