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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新包装法规(PPWR)

2025年01月22日,欧盟委员会在OJ公报上发布了包装和包装废物法规 (EU) 2025/40 (PPWR)。该法规已于2025年02月11日生效,并将于2026年8月12日起执行(除另有规定外),届时将正式废除及取代现有包装指令94/62/EC。PPWR规定了包装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可持续性和标签要求,以及生产者延伸责任、包装废弃物预防(如减少不必要的包装和重复使用或重新填充包装)以及包装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包括回收利用)的要求。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包装(无论使用何种材料)及所有包装废弃物(无论此类包装用于何处或包装废弃物源自工业、其他制造业、零售或分销、办公室、服务业或家庭)


包装物质要求

1. 所有包装:重金属(铅、镉、汞和六价铬)含量之和 ≤ 100 mg/kg (0.01%);

2. 食品接触包装:从2026年8月12日起,PFAS需符合以下要求:

a) 每种PFAS(不包括聚合物)<25ppb;

b) PFAS总和(不包括聚合物)<250ppb;

c) PFASs(包括聚合物)<50ppm(若总氟超过50mg/kg,需提供氟含量证明文件)

包装回收要求


1. 所有的包装均应可回收;

2. 若包装满足以下条件,则认为是可回收的:

a) 经设计可用于材料回收,使得回收所得的二次原材料在质量上与原始材料相当,并可用于替代原材料,以及

b) 当其成为废弃物时,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单独收集,并分类到特定的废弃物类别中,且不影响其他废弃物类别的可回收性,并能够根据设定的方法大规模回收。

3. 制造商应根据相关授权法案和通过的实施法案评估包装的可回收性。包装的可回收性应以法规附录II表3中描述的可回收性性能等级A、B或C表示。

a) 自2030年01月01日或相关授权法案生效之日起24个月(以较晚者为准),包装需符合本法规附录II表3中描述的可回收性等级A、B或C才能投放市场;

b) 自2038年01月01日起,包装需符合本法规附录II表3中描述的可回收性等级A或B才能投放市场。

4. 以下包装可豁免(在2035年1月1日之前仍会进行审查)

a) 药品的直接包装和外包装;

b) 医疗器械的接触敏感包装;

c) 婴儿配方奶粉和后续配方奶粉、加工谷物食品和婴儿食品以及特殊医疗用途食品的接触敏感包装;

d) 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包装;

e) 由轻质木材、软木、纺织品、橡胶、陶瓷、瓷器或蜡制成的销售包装;

塑料包装中的最低再生材料含量

1. 投放市场的塑料包装部件(豁免除外)应包含以下最低百分比的回收料:

包装类型2030年01月01日起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3年(以较晚者为准)2040年01月01日

以PET为主要成分的接触敏感包装

(一次性塑料饮料瓶除外)

30%50%
以非PET塑料材料制成的接触敏感包装(一次性塑料饮料瓶除外)10%25%

一次性塑料饮料瓶

30%65%
除以上之外的其他塑料包装35%65%

2. 以下包装可豁免:

a) 药品的直接包装和外包装;

b) 医疗器械的接触敏感包装;

c) 可堆肥塑料包装;

d) 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包装;

e) 婴幼儿的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食品以及通常用于幼儿的饮料和食品的接触敏感塑料包装;

f) 食品接触的塑料包装(如回料的添加致使产品不符合(EC) No 1935/2004的要求);

g) 占整个包装总重量不足5%的塑料部分。

3. 欧盟委员会将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实施法案,建立从消费后塑料废物中回收的再生材料百分比的计算和验证方法,以及附件VII所述技术文件的格式;

4. 到2029年01月01日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24个月(以较晚者为准),包装中再生材料百分比应符合实施法案中规定的规则。

包装最小化


1. 到 2030 年01 月01日,制造商或进口商应确保投放市场的包装设计考虑到包装的形状和材料,使其重量和体积减少到确保其功能所需的最小限度;

2. 欧盟委员会应在2027年02月12日前,制定或更新协调标准,规定计算和衡量符合本法规包装最小化要求的方法。


可重复使用的包装


1. 自 2025 年02月11日起投放市场的包装,若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则应视为可重复使用:

a) 其设计和投放市场的目的是为了多次重复使用;

b) 其设计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尽可能多的循环使用;

c) 满足有关消费者健康、安全和卫生的适用要求;

d) 可被清空或卸载,且在此过程中无损坏影响其后续功能及重复使用;

e) 能够在清空、卸载、重新填充或重新装载过程中,保持包装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并确保符合适用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包括食品安全要求;

f) 能够根据附件VI第B部分进行修复,同时保持执行其预期功能的能力;

g) 允许贴上标签并提供有关该产品属性和包装本身的信息,包括确保产品安全性、合理使用、可追溯性及保质期的相关说明与信息;

h) 清空、卸载、重新填充或重新装载过程不会对操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构成风险,并且

i) 满足可回收包装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当其成为废弃物时可被回收。

2. 欧盟委员会应该在2027年02月12日之前通过授权法案,以补充关于重复使用包装最低循环次数的规定。

包装的标签

1. 自2028年08月12日起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24个月(以较晚者为准),投放市场的包装应标有统一的标签,其中包含其材料成分信息,并以象形图为基础。除此之外,经济运营者还可以在包装上放置二维码或其他类型的标准化、开放的数字数据载体,其中包含有关包装每个独立组件的目的地的信息,以方便消费者分类。

2. 2029年02月12日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30个月(以较晚者为准),投放市场的可重复使用包装应带有标签,以告知消费者该包装可重复使用。

3. 2028年08月12日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24个月(以较晚者为准),投放市场的贴有再生材料含量标签的塑料包装,其标签应符合实施法案。

4. 欧盟委员会应在2026年08月12日前通过实施法案,以统一标签和规格的制定。

其他要求

新法规还规定了可堆肥包装、限制部分一次性包装产品、生产者延伸责任(EPR)义务等等要求。

应对建议

新包装法规的发布,更大程度地确保投放欧盟市场的所有包装在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可持续。但同时也给相关企业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安博检测时刻关注法规动态,提供包装材料有害物质测试、超标整改等一系列服务,帮助企业确保输欧产品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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